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1号 罪犯张贯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做出(2007)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贯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宣判后,2007年5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贯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贯龙于2006年8月至9月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实施抢劫作案4起;2006年7月至8月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纬三路水产批发市场,参与盗窃作案4起,价值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张贯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贯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贯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贯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