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00184-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在逃。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新城办恩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武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对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谢某甲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谢某甲中止审理,对被告人柳某某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