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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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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柳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 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4)武刑初字第00184-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8日被

(2014)武刑初字第00184-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在逃。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新城办恩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武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对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谢某甲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谢某甲中止审理,对被告人柳某某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