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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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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项新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7号 罪犯张项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7号

罪犯张项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项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被告人张项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荥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项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2009年12月21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项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项新于2008年4月10日,在郑州市东风路中关大厦冒充警察抢劫,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索要现金5000元。2008年2月,被告人张项新在明知一辆白色长安汽车系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张项新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项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项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项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项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