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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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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光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6号 罪犯徐春光,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洛龙刑初字-2第3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6号

罪犯徐春光,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洛龙刑初字-2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春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2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1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徐春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春光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系河北省沧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受该公司委托,以此名义,伙同他人或单独,伪造各种理由诈骗朱慧洁4次,骗得214万元;2011年8月至9月间,骗取朱振杰1次,骗得10万元,退还4万元。

罪犯徐春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春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春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春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