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67号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曾用),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和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因徐某甲拒不履行,杨某甲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徐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与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的再审程序律师费15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签订虚假转包合同,在执行期间故意隐瞒其与家人耕种160多亩承包地的事实,以此160多亩承包地转包他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甲证实,2009年,徐某甲在本村承包土地需要资金,找其借款。其于2009年7月19日、8月9日先后借给徐某甲现金45万元、20万元,共计65万元,徐某甲给其写有借条,约定利息2分。刚开始徐某甲还能还一部分利息和本金,后来他不还钱了。其去法院起诉时他还欠本金37.1836万元、利息7.6903万元。2013年8月12日法院判决后徐某甲还不还钱,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8日,执行局冻结徐某甲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债权11.5315元,将此款划至其账户。2013年12月份,其将徐某甲的10万余斤玉米卖掉,每斤1.06元,共10.5万元。2013年12月12日,执行局扣划徐某甲妻子贺某某在谢旗营信用社的存款5700元,转至其账户。徐某甲至今欠其22.2724万元未还。 2、证人徐某乙证实,其是徐某甲本家叔,2013年7月份,徐某甲借了其6万元钱,年底还了。其在徐某甲的承包地上建了个11亩的羊场。2013年秋天,徐某甲害怕刘某某和法院去抢他的地和粮食,就找其帮忙,假装签个土地承包合同把160亩地转给其。其只是签个名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地还是徐某甲和他家人在种植,收益也是他家的。签过合同后,徐某甲给其写了个收到承包费19万多元的收据,其并没有给徐某甲钱。 3、证人杨某乙证实,2013年5月2日,其帮徐某甲写了个承包合同,内容是徐某甲把160多亩地转包给徐某乙了,但是徐某乙没有种植160亩地,只是在地中建了个11亩的羊场。 4、证人徐某丙证实,徐某甲是其父亲,2013年收麦时其父亲将160多亩转包给徐某乙了,徐某乙用其中的11亩地建个农场。他将149亩地又转包给其,他说其爸在射阳银行的15万元贷款到期,让其把贷款还上就不要承包费了。其还上15万元贷款后,除下羊场11亩地外的地由其耕种,收益也属于其。其父亲处理纠纷时请律师花了2.5万元,反映问题、信访花了2万元,这些钱是其拿的。 5、证人徐某丁证实,2013年5月2日,徐某甲说要把160亩地承包给徐运才,让杨某乙按他口述情况给他写个合同。当天晚上,徐某甲打电话让其当个见证人,在承包合同上签个字,其在证明人处签了名,承包费当时没见给。其只知道徐某乙在这地上用11亩建了一个养羊场,其余土地还是徐某甲家人耕种、收益。 6、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2013)武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证实,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徐某甲民间借贷一案,经该院审理查明,二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徐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某甲借款37.1836万元及利息7.6903万元。 7、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生效证明、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及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财务明细、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射阳银行还款的凭证、杨某甲出具的收条、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证实,杨某甲申请该院执行局对徐某甲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徐某甲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局提取徐某甲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收入11.5315万元,扣划徐某甲妻子贺某某银行存款0.57万元,以上财产均已划拨至杨某甲账户。另徐某甲被司法拘留15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 8、调取证据通知书、射阳银行储蓄单证实,2013年8月22日,徐某甲在银行取款31003.75元。 9、律师业务受理案件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及接待笔录证实,徐某甲申请再审花费1.5万元。 10、户籍证明证实徐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1、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抓获证明证实徐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12、停访息诉保证书证实,徐某丁表示(2013)武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其对杨某甲拉走价值十万余元玉米的行为过程存在误会,玉米系其父亲徐某甲所有。 1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2009年秋季,刘某某、杨某甲夫妻负责投资,其负责管理,收益平分,以其名义和本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本村村南270亩的土地合同,承包期五年。2009年10月份,其把一部分地承包给别人了,剩下160多亩其和两个儿子耕种,每个季节收过粮食后都把卖粮食的钱还给刘某某了。判决书生效后其没有主动给过杨某甲一分钱,法院把其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小麦款11.5315万元和家里在谢旗营镇信用社的粮食直补款5700元都执行走了,其没有钱还他。另外,2013年12月4日,刘某某指使他人将其家停放在村口农机合作社院内的四卡车玉米籽大约16万多斤强行拉走,这玉米是其大儿子徐某丁的。2013年收麦前,其和徐某乙签了一个承包协议,由徐某乙承包这160亩地,并给其19万元左右的承包费。但这160亩地徐运才没有种植,也没有给其承包费。徐某乙想在承包地中喂羊,就让其把地给他,其家人帮他喂羊,他开工资。种地的利润是其的,喂羊的利润是徐某乙的。签完合同后地是大儿子徐某丁种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名下没有财产,和杨某甲打官司请律师花有2.5万元,上访大约花有8万元钱,这钱都是借别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