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3号 罪犯怀阿方,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怀阿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撤销前判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缓刑部分,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1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被告怀阿方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怀阿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怀阿方于2011年3月23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新安县北京路安居小区,连续撬开两辆轿车玻璃,盗走电脑主机、现金等。同年4月30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洛矿新村谷一小区,撬开轿车玻璃,盗走现金、导航仪等。盗窃物品共计价值62900余元。该系多次犯罪。 罪犯怀阿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怀阿方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怀阿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怀阿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