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5号 罪犯李华福,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做出(2006)济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200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济中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华福原审判决。宣判后,2007年9月28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华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华福伙同他人分别于2005年5月、2006年3月在济源市盗窃作案两起,盗得变压器铜芯价值56210元;2005年2月至6月在济源市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卸开,把里边的铜芯盗走,被告人李华福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三起,给被害单位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另查明,被告人李华福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李华福系主犯。 罪犯李华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华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