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7号 罪犯张学亮,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3次,于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于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学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学亮于2003年11月19日晚19时许,在本村其岳母家中,将与其岳母有债务纠纷的栗某某用匕首刺伤,至栗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张学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学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学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