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2号 罪犯张会林,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做出(2006)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宣判后,2006年4月12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会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会林伙同他人于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间,在巩义市、荥阳市的多处地点盗窃作案15起,盗窃数额共计141006元,其中一次未遂。被告人张会林系累犯。 罪犯张会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会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会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会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