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2号 罪犯庞学汕,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学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800.10元。法定期间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庞学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庞学汕得知其妻申某某与同村村民姚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意图杀害姚某某。2007年1月29日19时许,经预谋后持钢管赶到姚某某的养猪场,趁姚不备,持钢管在被害人的头部连击数下,将姚打倒在地。被害人妻子马某某闻声出来制止,庞学汕为灭口又用钢管在马某某的头部连击数下,最终造成姚某某重伤,马某某轻伤。 罪犯庞学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庞学汕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学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学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