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22号 罪犯原明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令被告人原明亮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384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被告人原明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6月1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原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原明亮于2006年1月至3月间,在新乡市学院路爱丁堡文化广场“飞羽”网吧,因琐事多次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斗,参与故意伤害三起,最终导致将一人打死、二人重伤、多人轻伤。被告人原明亮系主犯。 罪犯原明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原明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原明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明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