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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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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1号 罪犯刘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郑铁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1号

罪犯刘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郑铁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被告刘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郑铁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强的判决部分。宣判后,2008年11月24日入狱服刑。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伙同他人在新乡东站新荷线等处,采用气焊盗割钢轨5次,共计价值80294元。该系主犯、多次犯罪。

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