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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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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东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7号 罪犯孟庆东,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7号

罪犯孟庆东,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东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2766.5元。其中孟庆东赔偿人民币31659.11元。被告人孟庆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孟庆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孟庆东伙同他人于2007年1月25日16时许,因朋友说有人在店里闹事,被告人孟庆东赶到孟州市“龟博士”洗车美容店,与受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受害人刺死。被告人孟庆东系主犯,犯罪后有自首情节。

罪犯孟庆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庆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庆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