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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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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明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9号 罪犯李玉明,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做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9号

罪犯李玉明,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做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间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玉明2009年1月20日下午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左胸部猛捅一刀,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玉明委托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玉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