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唐新华盗窃一案减刑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2号 罪犯唐新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2号

罪犯唐新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新华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宣判后,2010年4月2日入监服刑。于2013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唐新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新华于2006年8月份至2009年2月份,伙同他人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湖南省衡阳市、济南市历城区等地,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6起,盗窃人民币价值116.61余万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主犯,系监外执行又犯罪。

罪犯唐新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新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新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新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