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6号 罪犯夏厚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做出(2001)郑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厚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4次,于2004年6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于2006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夏厚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夏厚明分别于2000年8月、10月间,伙同他人窜至新密市牛店镇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电缆线、变压器铜芯等财物,参与抢劫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22985元;2000年7月至11月伙同他人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58985元;2000年7月至11月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110055元。被告人夏厚明系主犯。 罪犯夏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夏厚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厚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厚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