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2号 罪犯夏土金,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7日作出(2000)焦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土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1年5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四次,2003年10月10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夏土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夏土金于1999年9月26日上午,见到妻子朱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常某某在家中争吵、厮打,即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朱某某抓起无柄斧头背照常某某头部猛击两下,致常某某昏倒在地。被告人朱某某、夏土金二人用绳勒常某某的颈部、用白色塑料布包住常某某的头面部,并用绳捆扎装入塑料编织袋,埋入自家猪圈内。经鉴定,常某某系他人用钝器物质打击头部致昏迷后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夏土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夏土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土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土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