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5号 罪犯孔保来,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6)济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保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令被告人孔保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304.02元(含被告人家属已交至法院的1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济中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月10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孔保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孔保来于2006年8月31日晚,酒后与王某某去济邵公路南坡根祝某某的饭店找“小姐”。王某某将正在喝酒的祝某某叫出来后,孔保来与祝某某发生争吵,祝某某用手朝孔保来胸前推了一下,孔保来用右拳朝祝某某的脸上打了一下,祝某某向后摔倒在地,鼻孔出血,昏迷不醒。2006年9月5日,祝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祝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罪犯孔保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保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保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保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