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6号 罪犯杨复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新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复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共历经减刑4次,2004年6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于2007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复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复强于2001年9月27日下午3时许,酒后因琐事与其胞兄杨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杨复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照杨某某胸部连捅数刀,致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杨复强随后打110报警投案。 罪犯杨复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复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复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复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