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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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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长胜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5号 罪犯乔长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孟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做出(2009)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5号

罪犯乔长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孟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做出(2009)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长胜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宣判后,2009年6月12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乔长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乔长胜伙同他人在2006年5月至2007年,在孟州市谷旦镇、河阳办事处等地盗窃镍板、铅板、钢管等物,作案9起,价值28615元。被告人乔长胜系主犯。

罪犯乔长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长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长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长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