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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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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书恩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5号 罪犯乔书恩,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5号

罪犯乔书恩,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书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27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乔书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乔书恩于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在内黄县多处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破坏电力设备55起,价值66290元;2003年12月至2008年3月,在内黄县多地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28起,价值27036元。

罪犯乔书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书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书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确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书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