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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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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钊军抢劫、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3号 罪犯王钊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5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3号

罪犯王钊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钊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7日入狱服刑。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钊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钊军于2009年5月10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新城西大街,抢走受害人冯某某手机、现金、项链等,总价值3929元,后又威胁冯某某向其家中打电话,让其家人向银行卡上汇款,冯某某家人因故未汇款。2009年5月28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新城,抢走受害人卢某某现金14000元及价值2520元手机一部。2009年7月14日,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市委对面银行门口,在守候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当场抓获。该系主犯、累犯。

罪犯王钊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钊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钊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钊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