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4号 罪犯郑国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7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2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郑国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国平于2009年7月17日,在济源市槐仙大厦附近从被告人程会林处购得140颗“麻古”,后被告人郑国平到威尼斯假日酒店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红色片状颗粒140颗,重12.03克。 罪犯郑国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郑国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国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国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