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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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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树龙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3号 罪犯闫树龙,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文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3号

罪犯闫树龙,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文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宣判后,2008年3月5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闫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闫树龙于2007年6月、7月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内黄县等地参与抢劫7次,其中1次未遂,抢得手机2部(价值1499元)、香烟1盒,现金267.5元;2007年1月至7月,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师范学院宿舍北区、石家庄市联盟路飞狐网吧门口参与盗窃5次,盗得手机1部(价值583元),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041元),学生证1个,现金80余元。被告人闫树龙系主犯。

罪犯闫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9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树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树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