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60号 罪犯闫贺营,又名闫合营、闫建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济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贺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被告人闫贺营不服,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济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10月12日入狱服刑。历经减刑二次,2009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24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闫贺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闫贺营自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在济源市多处翻墙入室连续作案14起,盗得现金、首饰、手机、现金支票等款物,总价值97856.88元。该系多次犯罪。 罪犯闫贺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贺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贺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贺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