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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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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光抢劫、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3号 罪犯陈继光,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3号

罪犯陈继光,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继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24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对罪犯陈继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继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继光于2009年7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在沁阳市、博爱县等地采用飞车抢夺的手段参与抢夺作案9起,抢夺财物总价值18136元;参与抢劫作案1起,抢劫财物总价值2438元。

罪犯陈继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继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继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继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