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学永盗窃、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1号 罪犯韩学永,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1号

罪犯韩学永,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学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宣判后,2010年3月25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学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学永于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市农业局家属楼建筑工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路南的中棉所工地等场所,盗窃电梯电子板、螺纹钢筋等物品,作案5起,价值446373.24元;该犯于2008年6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分别在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大街某建筑工地、滏河南大街某建筑工地、邯郸市某电务段仓库采用暴力手段抢劫3起,抢得卡扣、电焊机、电脑、现金等物品,价值182040元。被告人韩学永系主犯。

罪犯韩学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学永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学永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学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