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4号 罪犯韩东雷(又名韩三),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东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被告人韩东雷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5月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韩东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9日凌晨,在沁阳市建设路创基宾馆附近,李某与受害人杨某甲争执被韩东雷等拦开,后杨某甲用不锈钢水杯狠砸李某头部,李某当即头部流血、跌倒在地。韩东雷等对杨某甲拳打脚踢,同伙杨某乙用匕首朝杨某甲胳膊、腹部、腿等部位乱捅十余刀,至杨某甲重伤。经调解韩东雷等人共同赔偿李某38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罪犯韩东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东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东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东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