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59号 罪犯宋继峰,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继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3800元。被告人宋继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豫刑一终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3年12月18日入狱服刑。2006年6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24日减去刑期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宋继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继峰于1999年6月16日23时许,酒后在洛阳市洛龙区与受害人郭某某相遇,发生口角,郭某某先动手打了宋继峰两拳,将宋嘴打烂,宋即持刀朝郭某某右腹部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某为重伤,多方治疗无效于2000年10月29日死亡。 罪犯宋继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继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继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继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