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1号 罪犯张心垒,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心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宣判后,2010年12月2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心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心垒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伙同他人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新乡县七里营镇等地抢劫路过的被害人,共作案3起,抢得财物价值500余元,其中1起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张心垒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心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心垒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心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心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