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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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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国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2号 罪犯李玉国,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安龙法刑初字第112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2号

罪犯李玉国,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安龙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宣判后,2008年1月2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玉国伙同他人于2007年5月间,在安阳市对出租车司机窦某某、兰某某、王某某进行抢劫,抢得现金、手机等物;2007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玉国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村贺某某家院内,盗得小鸟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5元。被告人李玉国系主犯。

罪犯李玉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玉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