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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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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银江盗窃、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90号 罪犯宋银江,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以(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90号

罪犯宋银江,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以(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银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4年12月9日入监服刑。于2006年1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解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加刑2年6个月,合并执行十八年五个月零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宋银江减去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银江于1998年3月至2000年7月之间,分别伙同他人在许昌多个发制品公司盗窃各种上发制品等物品,牛尾、酒、西蚝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6290元。2008年8月3日宋银江犯因报数问题与他犯潘清光争执,撕扯中致潘犯倒地不起,经鉴定为轻伤。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狱内又犯罪。

罪犯宋银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银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银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银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