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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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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宾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23号 罪犯张广宾,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23号

罪犯张广宾,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宣判后,2009年2月19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裁定对罪犯张广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广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广宾于2008年4月,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劳动桥南西侧的河堤边道上、107国道上等处堵住轿车,持刀威胁车内人员,对车内人员实施殴打,抢走其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作案3起,其中1起系犯罪预备。被告人张广宾系主犯,

罪犯张广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广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广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