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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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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领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5号 罪犯袁俊领,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5号

罪犯袁俊领,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俊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7年6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2月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28日由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袁俊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俊领于2005年10月15日零时许,在新乡市开发区武警支队家属院工地,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持刀将受害人冯某某捅伤后致死。被告人袁俊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罪犯袁俊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俊领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俊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俊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