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08号 罪犯董安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以(2006)焦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安平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6年6月28日入监服刑。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09年4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董安平减去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董安平于2004年8月至2005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相互结伙,采取先到银行踩点,再骑摩托车抢包的手段,在山西省,河南省境内作案32起,其中董平安参与作案20起,涉案金额630503元,手机6部价值3129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董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安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安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安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