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1号 罪犯贾新甫,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新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贾新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新甫于1998年12月1日20时许,伙同他人持枪到许昌市毓秀路文峰小区11号楼被害人王某某家,对其殴打后,抢走现金1500元、皮衣2件;1998年11月的一天,伙同他人向被害人龚某某要帐,后将龚某某带到许昌市飓风宾馆所开的房间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到当天晚七、八时许才将被害人放走。 罪犯贾新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新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新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新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