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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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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国栋非法拘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6号 罪犯邢国栋,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211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6号

罪犯邢国栋,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国栋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3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邢国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国栋于2012年9月1日至11日,伙同他人在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会兴村一传销窝点内,采取殴打、恐吓、搜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邢国栋参与非法拘禁犯罪5人次。

罪犯邢国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邢国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国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国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