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胡现军,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现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现军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胡现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胡现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现军于2005年至2006年11月份,以非法手段伙同他人骗取安阳市连胜金属公司、安阳市沧海物资公司、祥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洋通建材公司的信任,从以上几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虚开给徐州市、烟台市等9家公司,犯罪累计涉案税款1398864.73元。 罪犯胡现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现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现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现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