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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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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勇抢劫、敲诈勒索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胡建勇,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4日作出(2004)洛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胡建勇,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4日作出(2004)洛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4.29元。刑期自200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宣判后,2004年3月11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三次,2007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3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胡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建勇于2000年12月21日晚,纠集多人趁洛北加油站经理赵某甲外出时,对赵家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700元,并用刀捅伤赵子赵某乙,并对其妻子拍摄多张裸照,以散发照片为名敲诈勒索赵某甲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胡建勇系主犯。

罪犯胡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建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建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建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