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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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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利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3号 罪犯王国利,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229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3号

罪犯王国利,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宣判后,2011年4月21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国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国利于2001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伙同王水平等人,经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烟草局塑胶化工厂,将门卫捆绑,采用持刀威胁、胶带粘嘴、切断电话线等手段,将烟草局查扣王水平的一台价值30万元的仿制卷烟机抢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主犯。

罪犯王国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记功1次,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国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