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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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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俊强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1号 罪犯狄俊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51号

罪犯狄俊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狄俊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被告人狄俊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济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0月30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裁定对罪犯狄俊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狄俊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狄俊强于2006年冬天至2007年5月期间,谎称自己公安局里有熟人,可以不通过考试拿到驾驶证,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7765元。

罪犯狄俊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狄俊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狄俊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狄俊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