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64号 罪犯职纪永,别名职继勇,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职纪永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被告人职纪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2月3日入狱服刑。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职纪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职纪永于2002年8月7日、15日,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武陟县谢旗营镇刘官滩村受害人徐某某的养殖场、获嘉县大辛庄南庄村受害人王某某开的加油站,用锤、棍将徐某某、王某某打伤,抢走现金600余元,经鉴定徐某某重伤、王某某轻伤。该系主犯。 罪犯职纪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职纪永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职纪永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职纪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