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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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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宝亮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0号 罪犯秦宝亮,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卫滨刑初字第64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0号

罪犯秦宝亮,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卫滨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宝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883.5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秦宝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2月11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秦宝亮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秦宝亮于2007年12月13日至22日,指使他人在新乡市市区及周边地区,多次暴力抢劫收废品人员8起,抢得现金、手机鉴定总价值8000余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主犯。

罪犯秦宝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记功1次,表扬8次,禁闭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秦宝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宝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宝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