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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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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0号 罪犯王瑞,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152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0号

罪犯王瑞,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瑞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宣判后,2009年9月10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裁定对罪犯王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瑞于2008年2月,虚构自己在郑州市二七区交通局上班的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认识,并在2008年3月在郑州见面。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瑞虚构与其妻子离婚需要补偿费,贷款需要活动经费、出车祸需住院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总计203500元。现赃款未追回。

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