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峰,男,系河南德尔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娜娜,女,汉族,大专肄业,系河南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庆祝,男,汉族,大专毕业,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赵春、张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从达,男,汉族,大专毕业,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董日普、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天乐,男,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信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涛,男,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高中毕业,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 辩护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闪某某,女,回族,初中毕业,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 辩护人马继海、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2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20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某甲、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17日以焦检公诉二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王永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和集资诈骗数额进行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吕小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代表王某己、赵某某、孟某乙、申某某、被告人王永峰及其辩护人王展、被告人黄娜娜及其辩护人魏希琴、被告人安庆祝及其辩护人赵春、张建、被告人刘从达及其辩护人彭松、被告人常天乐及其辩护人成群星、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孙雪坤、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胜三、被告人闪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继海、李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4月、6月,被告人王永峰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分别成立乐通公司、德尔泰公司。2012年4月份左右,王永峰从他人手中购入信和公司,并于同年7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天乐。乐通公司、信和公司实际由德尔泰公司统一管理,王永峰为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被告人黄娜娜从三家公司成立时起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安庆祝2011年7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份左右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刘从达2012年6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3年4月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常天乐2012年7月起任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至案发负责信和公司业务;被告人张某甲、闪某某2011年7月至案发均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 三家公司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仍采取散发传单、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投资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三家公司存款,数额巨大。经鉴定:2013年2月21日至8月15日,三家公司共计吸收群众存款30160万元,造成群众损失29513.136万元。其中:2013年4月30日至8月14日,信和公司共计吸收群众存款5171万,造成群众损失5059.869万元;张某甲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324.5万元,造成群众损失1294.592万元;闪某某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250.5万元,造成群众损失1225.84万元。 被告人孙涛明知三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在三家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加盖锦圣公司印章,为三家公司利用锦圣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数额巨大。经鉴定:三家公司以锦圣公司为借款人共计吸收群众存款3153.5万元,造成群众损失3086.4485万元。 二、201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被告人王永峰在明知三家公司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加息为诱饵,以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等单位的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合同,非法集资259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将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未能返还。 2013年7月,被告人黄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将所吸收群众存款中的180.7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1、手提袋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永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某甲、闪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分别为27561.5万元、29979.3万元、30160万元、30160万元、5171万元、3153.5万元、1324.5万元、1250.5万元,均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分别为2598.5万元、180.7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出庭检察员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孙涛、张某甲、闪某某系从犯。 被告人王永峰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异议,并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和挥霍公司的资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