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6号 罪犯王永利,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宣判后,2011年6月10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永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永利于2010年3月份,伙同他人在孟州市城伯镇、孟州市赵和镇及温县番田镇东口村附近公路上,以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货车逼停,将被害人砍伤后,抢劫作案3起,造成被害人关某某轻伤,共抢得被害人朱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现金2500元余元。被告人王永利系主犯。 罪犯王永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永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