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1号 罪犯魏义平,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孟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宣判后,2006年7月1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共减去刑期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魏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义平伙同他人于2005年1月至7月间,先后在孟津县、伊川县的多处地点,盗窃作案四起,盗窃铜制品、不锈钢板等物品,总价值225970元。 罪犯魏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义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义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义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