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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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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利伟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05号 罪犯齐利伟,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许昌市东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以(2009)魏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05号

罪犯齐利伟,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许昌市东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以(2009)魏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利伟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魏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利伟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止宣判后,2010年3月4日入监服刑。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齐利伟减去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齐利伟于2009年4月3日至4月5日,伙同他人在许昌市文峰路、工农路等地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另外,伙同他人对受害人卢某进行殴打,并实施抢劫。

罪犯齐利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齐利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利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利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