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21号
冯秀琴:
你对本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2010)焦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侦查机关侦查时,证人的证言、借条及票据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你所申诉的理由没有相应客观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并无不妥。至于你所主张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诉求,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十五年,所以,此诉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