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3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因周涛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三终字第00101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公司申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免责条款的字体是加黑加粗的,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且投保人高万杰在保单上重要提示栏签字确认,说明申诉人已经履行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责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的在案证据中,申诉人仅提供了一份保险投保单,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诉人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公司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